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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创业补贴政策

【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4-28| 】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规定,在青岛申领创业补贴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领人员需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必须在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

4、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按照目前青岛市创业补贴政策规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是2011年10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我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之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可持工商、税务登记证和身份证,属个体经营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属创办企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根据规定青岛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符合条件申领创业补贴,但须满足如需条件: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

3、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范围内。